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7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佳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7月2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031617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純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新臺幣肆
仟肆佰元、保險套壹拾枚、潤滑劑壹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市○○道○段○○○號三樓之三。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四千四百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有裕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金四千四百元、保險套十枚、潤滑劑一條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四千四百元、保險套十枚及潤滑劑一條為被移送
人所有,且分別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簡素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