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秋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手指虎2只,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秋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10日桃警保字第1120092651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沒收,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請求將扣案之手指虎2只予以銷燬,即難認有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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