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

原告 黃詩堯

被告 黃祺雯

吳宗晏

黃湘婷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3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3人被訴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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