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

原告聯樊夢想娛樂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玲 間請求返還溢領資遣費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繫屬本院,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故仍適用修正前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核定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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