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上訴人 張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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