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8號
原告 陳雅珍
輔佐人 洪如玉
被告 吳岳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2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
法官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筑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