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27號
原 告 黃燕媚
被 告 黃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