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27號
原   告  黃燕媚
被   告  黃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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