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龔佩君
梁島邦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
被 上訴人 增澤宏美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