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松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景堯
張景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6,353元【本件上訴利益即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6,352元(計算式:依臺中市和平區公所102年3
月5日函附件「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9年,年租金
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3計算,則系爭8A土地之公告地價180元
/㎡面積2244㎡3%9年3分之1=36,353(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元;以上合
計116,35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