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盛寶璉 上列抗告人因就其與 黃嘉明 間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8號)聲請承審法官王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於101年5月21日收受本件裁定後,於民國101年5月25日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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