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羿被告江圳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23、3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三羿係址設南投縣○○鄉○鄉村○○路○段○○○巷○○號「山逸園景觀渡假村」之負責人,該民宿之聯外道路需通過告訴人 陳以育 之私有土地,雙方因此產生土地糾紛。告訴人於民國100年7月25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鄉○鄉村○○路○段○○○巷○○號前之私有土地上挖掘地面,被告陳三羿恐該地面遭破壞將妨礙遊覽車及客人出入不便,隨即報請警方到場處理,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警員 盧俊明 於同日17時40分許到場瞭解狀況後,雙方仍繼續爭執,詎被告陳三羿竟當場向告訴人表示:「你以為警察在我就不敢打你嗎?」,立即於同日17時48分許,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電話回上開民宿請求支援,不久後被告江圳棋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即從「山逸園景觀渡假村」出來,並抵達爭執現場,被告陳三羿遂與被告江圳棋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與被告江圳棋分別持鐵橇及鋤頭,作勢要毆打告訴人,盧俊明見狀,立即上前擋住被告陳三羿,並拉住被告江圳棋,欲阻止渠等毆打告訴人,惟被告2人仍未聽從勸阻,繼續叫囂並追逐告訴人,導致告訴人不慎摔倒,被告江圳棋再以鋤頭毆打告訴人,致受有前額挫傷並開放性傷口、左小腿開放性傷口、雙肘擦傷、右膝、左小腿擦傷、左臀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三羿、江圳棋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陳以育已於100年10月25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2人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被告2人與告訴人之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28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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