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蘇麗昇 被告 葉時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七年度朴交簡字第二八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蘇麗昇對本院107年度朴交簡字第286號,被告葉時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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