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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