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О號
受裁定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號案扣押之無線電對講機壹台、天線及挖土機鑰匙各壹支由原持有人甲○○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警刑字第一四五六六號刑事偵查案查扣交由經濟部水利處乙○○○○河川駐衛警丙○○代保管之三00型挖土機壹台由原持有人甲○○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由本件受裁定人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令扣押、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查扣其持有如主文所示之物品。茲查該扣押物並未經判決諭知沒收,應即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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