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許道泰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二六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貳萬元,折合銀元玖佰壹拾
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