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補正八十八年至九十年之核定申報地價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