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

債權人頡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益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勝益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支票編號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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