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11號
聲請人
即被害人A(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相對人B(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C(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相對人D(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D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D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B(未成年)、D係被害人之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14年7月間,相對人D酒後以手掐被害人脖子、打被害人頭部,相對人B以手推被害人;又於同年9月23日2時25分許,在住所,相對人B、D酒後以三字經辱罵被害人、破壞客廳物品,且拉扯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手部擦挫傷等情,相對人對被害人所為上開不法侵害,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其等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按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又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惟暫時保護令核發之要件,須依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有正當理由足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始為該當。所謂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係指加害人曾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言;而所謂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係指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急迫危險而言。從而,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除須釋明相對人有為家庭暴力之事實,尚須釋明被害人有遭相對人「繼續」侵害之危險,始為已足。再者,核發民事保護令旨在保護被害人免於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侵擾,苟係家庭成員間之尋常糾紛或偶發細故,而非相對人欲藉暴力手段對被害人施以密集、慣常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核屬無繼續遭受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者,自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否則不啻以保護令作為箝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非妥當。
三、經查:
㈠相對人B、D為被害人之子,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又被害人主張遭受相對人B、D對其實施精神、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函、家事聲請狀、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照片2張及屏東縣春日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等件為證,復據被害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有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筆錄在卷為憑;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D對被害人於114年8月9日亦曾有家暴行為之通報紀錄,該通報紀錄記載:「主訴剛剛被二兒子(即相對人D)打,因病患要開燈時不慎關到二兒子客廳的電燈,打開後發現二兒子在吃泡麵就隨口調侃說自己和弟弟也在家,而兒子只顧著吃自己的,二兒子聽到後生氣用電風扇砸向病患,被三兒子擋起來,病患左手因擋電風扇導致第五指有傷口,隨後被二兒子徒手掐脖子後導致右頸有傷口,零星淤傷」,有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在卷為憑。綜合上開陳述及事證,已足使本院就被害人主張關於相對人D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堪認被害人就關於相對人D部分,已盡釋明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之責,可信其主張為真實。
㈡惟關於相對人B部分,被害人除提出114年9月23日之傷勢照片外,並未釋明相對人B這1、2年有其他家暴行為,又經本院傳喚被害人於114年10月29日接受調查,其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院,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B對於被害人這1、2年除114年10月29日外,未再有家庭暴力通報紀錄,有本院調查筆錄及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在卷為憑。是被害人並未釋明客觀上有持續遭受相對人B施以家庭暴力之虞,故相對人縱有於114年9月23日對被害人為家暴行為,惟應非對其施以密集且連續之暴力行為,核為家庭成員間,因偶發爭執事件所導致之衝突與摩擦,形式上被害人既未釋明有何或持續遭受相對人B家暴行為之危險,則尚無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害人關於對相對人B核發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D為被害人之子,彼此親緣關係密切,將來仍有互動可能,參酌本次家庭暴力情節等因素,爰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六、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A A01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B A03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C A05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D A04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