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8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8、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宗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8、81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5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1200072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志宗經依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121號裁定送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8、81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為0.0663公克),有該院99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9120007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88號偵查卷第8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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