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鵬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所載如附件一所示,應補更正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並未將查獲之現金新台幣300元一併沒收,惟於理由欄四之末段漏載如附件二所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附件一「至扣案之電子遊13台(均含IC板共13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件二「至扣案之電子遊13台(均含IC板共13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另外查獲之現金300元,被告辯稱係前往派出所時,其配偶當場交付供急用之零用金,上開款項既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認定係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得之物,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