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