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下午
4時所為之判決,應補充諭知如下:
主文原判決於主文下項應補充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刑事判決如有顯然脫漏,亦於案情及原判旨無違者,本於同一法理,亦得以裁定補充之。本件原判決既顯然漏未諭知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且其補充諭知又於案情及原判旨無違,爰依上開解釋及說明,裁定補充諭知如主文。
二、原判決因依法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刑事訴訟法第455之8參照),無判決書之原本、正本存在,故前項補充裁定逕對原判決為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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