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原告丙○○
丁○○甲○○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中縣○○鎮○○里○○路○○號,有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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