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8巷1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至96年4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孫惠琳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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