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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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乙○○○
25號訴訟代理人甲○○
饒斯棋 律師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於庭期前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並逕寄一份予被告答辯:
一、本件以先備位聲明為預備合併訴訟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修正訴之聲明。
二、本件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法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