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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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71號
原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楊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
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
亦非侵權行為地或債務履行地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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