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2號
上 訴 人 安適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春美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
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