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63號原 告 吳素鈴 被 告 侯江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日下午2時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林米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