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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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63號
原   告  吳素鈴
被   告  侯江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日下午2時17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馬秀芳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 重簡 字第 263 號裁定(102.04.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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