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2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107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3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九‧0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所移送扣案之仿貝瑞塔廠半自動手槍改造具殺傷力九O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改造子彈三顆,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持有改造手槍、子彈案件已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三號判決不受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而扣案之土造子彈三顆,認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九‧0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經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五○○六八八六八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故扣案之仿BERETTA廠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槍枝一支,及驗餘之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九‧0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二顆,均有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故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送鑑驗試射之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九‧0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一顆,僅餘彈頭及彈殼,不再具有殺傷力,已失其違禁性,無法單獨宣告沒收,故此部分聲請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