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李陳月
訴訟代理人  李芳銘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高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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