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李陳月
訴訟代理人 李芳銘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高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宜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李陳月
訴訟代理人 李芳銘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高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