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7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勝安 (原名: 蔡昌憲 )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
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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