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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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王淑珍
被   告  何萬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萬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
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157,200元《自住或公益出租
151,300+非住非營5,900元=157,2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2
年11月16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500元
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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