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7
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