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