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貞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貞如於民國92年0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0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6日止累計218,952元正未給付,其中73,116元為本金;145,75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貞如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6日止累計155,526元正未給付,其中52,289元為本金;103,15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貞如於民國91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6日止累計783,205元正未給付,(其中200,737元為本金,582,4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貞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6日止累計546,281元正未給付,其中144,546元為消費款;398,13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貞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73116元││7月2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貞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52289元││7月27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陳貞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4546元││7月27日││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陳貞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0737元││7月27日││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