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勝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90
6號、11050號、11063號、1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勝吉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查,被告方勝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民國103年9月至11月間多達20幾次之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104年1月26日予以羈押在案。
嗣其於本院程序中均坦承犯行,而其所涉犯竊盜罪之事證明確,本院已於104年3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104年3月18日宣判,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經訊問被告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
104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