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文隆
被   告  黃蔡金鳳
被   告  黃靜萍
被   告  黃靜雯
被   告  黃麗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㈠、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 黃勇三 所留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遺產分割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其目的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黃文隆之債權51
  7,082元獲得清償,有原告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
  潮簡字第698號卷第15頁)。而被繼承人黃勇三所留遺產之
  遺產價額為992,625元,被告黃文隆應繼分為1/5等情,有屏
  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7年10月16日屏潮地四字第107308359
  00號函之繼承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107年度潮簡字第698號
  卷第18-41頁),故原告主張之債權額顯然高於被繼承人黃
  勇三所留遺產按被告黃文隆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即198,
  525元(計算式:992,625ㄨ1/5=198,525)。依前揭說明,
  應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98,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未為
  繳納,應補繳(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二、並命補正如附表編號2及3之事項,以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
├──┼───────────────────────┤
│2 │屏東縣○○鎮○○段○○○○○○號及76建號之土地及建│
│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完整之異動索引。      │
├──┼───────────────────────┤
│3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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