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煌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