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陳長平
李彩秀
陳長元
陳長雷
陳長坤
陳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