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秉騏 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秉騏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林秉騏等人就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