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黃芊鳳
黃美甄 法定代理人 黃榮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 賴文川 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