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晉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同地段1152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黃OO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足資辨別身分之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更正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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