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郭綻洋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陳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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