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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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 吳蔡雪琴
吳木慶 吳明珠 吳淳槿 吳佳囤 吳明芳 吳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玲玉 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吳蔡雪琴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上訴人吳明芳為52萬元,其餘上訴人為50萬元,應徵上訴人吳蔡雪琴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上訴人吳明芳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其餘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各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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