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55號聲請人 盧建宏 上列聲請人盧建宏因與相對人 蕭培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盧建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與系爭本票金額捌萬元不符,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55號聲請人 盧建宏 上列聲請人盧建宏因與相對人 蕭培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盧建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與系爭本票金額捌萬元不符,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