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楊富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四湖鄉公所等二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賠償之拍賣不點交損失、土地遭占用不當得利損失及租金補償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
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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