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林秀嬨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704建號建物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895,700元【計算式:(42㎡×21,000元)+13,700元(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895,70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895,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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