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花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湖一敏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呂紹偉
被 告 余成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
106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