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01號聲請人 梁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鼎才 (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民國38年6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又查「西元1920年設置州郡,今苗栗縣轄區被劃分為苗栗郡、竹南郡、大湖郡,屬新竹州管轄。二戰後初期隸屬新竹縣之一部,迨西元1950年(民國39年)台灣施行地方自治後,苗栗縣再次建置設縣,其行政區域沿用至今。」,是以上開「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現行行政區域即為「苗栗縣公館鄉」,有苗里縣政府全球資訊網幸福苗栗歷史沿革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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