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上訴人 陳榮麟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郭蒂律師被上訴人 林諭伯 訴訟代理人 林叔汝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訴訟代理人林叔汝並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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